2025-01-01 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防治放射性废物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以及监 测和检查、安全评价与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在低水平放射性 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中处置少量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特定要求。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GB 13600-92)的修订。